要重视大中型矿山企业在一个日益开放的经济环境中构筑西部的矿业,它的起点应当较高,资本、技术构成方面如此,规模方面也应如此。上新的矿业项目,一般要上就上大的,不要习惯于、热衷于建小的。要让企业尽可能发挥规模效益的优势,具备更强的搏击潜力以参与全球矿业的竞争。对老的矿山企业,则要着力于保护那些计划经济时期建设的社会负担十分沉重的大中型矿山企业。矿业经济中资产要素的不断优化和产业不断进步的趋势,在要求我们这么去做,现在和未来一个时期矿产品供求的买方市场趋势,则给了我们一个从容地筹划办大矿的“机会”。
对小型矿山企业及待开发的小型矿床,在政策上要区别对待,不宜鼓励。西部大开发与矿产资源补偿费优惠政策的思考矿产资源,各项合法税费的总额大多低于其销售收入的,并不沉重,企业负担的要害在于高达的地方非法摊派及沉重的办社会的各种费用(多打入成本)。矿产资源补偿费占合法费税的比例一般只有几个百分点,也并不沉重。对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的矿山企业减负,首当其冲的考虑,是革除那些非法的摊派,在政策上让矿山企业从办小社会的枷锁中解脱出来。如果给予税费政策的优惠减免,要以税为先,具有专门经济内涵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应顺位在其后它的数量很少,减免起不到多大的作用。抓问题要抓到点子上。
不宜改变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分成比例国家出台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优惠政策,若落实到提高西部省(区)的分成比例上,于事无补(且不说改变地方与中央分成比例的难度)。以年全国入库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亿元为例,西部个省(区)入库,亿元,其中进入中央金库的只有,亿元,而过去几年中央用留成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以地勘项目、保矿项目、征管工作补充工作经费名目返回到个西部省(区)的数额,每年都超过,亿元很多。其中,仅地勘项目一种就不止此数。因此,改变地方与中央对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分成比例全部留给地方是不智之举,这样一来,西部各省(区)就没有理由向中央申请资金(进入中央金库的补偿费)搞地勘项目和保矿项目了。
此外,按目前的安排,进入中央金库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是全部返回到地方的用于找矿、保矿、征管经费补助;而如果从一开始就全部留在地方金库,是否可能全部用于矿业-显然,保留现行制度中央与地方的分成办法,对西部的矿业开发更为有利。策略的做法是不改变分成的比例,在西部省(区)入库绝对数额较东部省(区、市)少很多的情况下,争取较多的地勘及保矿项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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